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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继凯与庄华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凯,庄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72-2号申请执行人黄继凯,男,194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庄华锋,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继凯与被执行人庄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庄华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庄华锋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执行费人民币3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偿付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庄华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还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查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8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华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于2015年7月2日等共计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07.49元,其中转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5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9057.49元。于2015年4月21日将被执行人庄华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但是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吕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