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6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罪犯谢之峰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之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277号罪犯谢之峰,男,汉族,1988年5月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1)阜刑初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之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谢之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之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之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谢之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