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2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马奎英与庄苍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2875号原告马奎英,女,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委托代理人陈金玲,女,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委托代理人何志国,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庄苍林,男,汉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负责人裴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奎英与被告庄苍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奎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奎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奎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奎英负担。代理审判员谢源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安淑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