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61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嵇文兵、谭云鹏,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7月经朋友介绍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原告有正式工作,被告是下岗工人,整个家庭开支全部落在原告身上,连被告的社保费用也是由原告缴纳,原告一直在精心维护这个家庭,但被告脾气暴躁,经常采用侮辱性语言并动手殴打原告,毫不顾忌夫妻情分,对原告及其女儿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原、被告于2009年分居至今,2014年8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驳回,但之后被告未有悔改,双方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维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夫妻感情良好,后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原告2014年8月诉至我院要求离婚被判驳回。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互相帮助扶持,原告不宜再坚持离婚之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九红代理审判员 侯 娟人民陪审员 王文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苏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