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345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女,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人,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林佳燕,系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贵州省平塘县人,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户籍地贵州省平塘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兴华,系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女,贵州省黔平塘县人,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户籍地贵州省平塘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诉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林佳燕、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兴华、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0日15时许,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河东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天安村委会龙尾村查获一无名腻子粉厂,当场查获涉嫌生产劣质腻子粉的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现场查获鸿运水性腻子粉360包、立邦豪华超强抗裂腻子王55包、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137包、雅丽居特质腻子粉534包、华润豪华水晶超白腻子王中王18包、多乐士净味环保水性腻子王14包、奥邦耐候性腻子王320包、钢瓷王别墅专用腻子王中王38包、紫荆花生态抗震防潮腻子王12包等不同牌子的假冒品牌腻子粉以及瓷砖胶,用于生产腻子粉的搅拌机2台、封口机2台、称2台、用于包装腻子粉的包装袋一批以及生产腻子粉的原料一批及王某某记账簿一本。经证实,佛山市德堡建材有限公司从未授权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生产德堡瓷砖胶产品;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在任某某经营的腻子厂的多乐士净味环保水性腻子王14包证实非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从未授权任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立邦”腻子粉,扣押到的立邦豪华超强抗裂腻子王55包,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137包非其公司坐产或授权生产,系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经鉴定,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在该厂从事生产腻子粉至被抓获当天共生产德堡牌瓷砖胶3350包,鉴定总值为150750.00元;现场扣押的立邦腻子粉137包,鉴定总值为4795.00元;现场扣押的多乐士净味环保水性腻子王14包,鉴定总值为504.00元;雅丽居特质腻子粉、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多乐士第2代5合1净味环保水性腻子王所检项目符合JG/T298-2010标准要求。另据任某某笔录,该瓷砖胶以每包18元的价格销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无异议,辩称本案鉴定价格不客观,被告人属从犯,坦白认罪,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无异议,辩称,鉴定价格不客观,将扣押的袋子计算为产品不当,本案的犯罪金额应为60330元。被告人属从犯,坦白认罪,家庭困难,只是一名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只是为获取劳务费,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15时许,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河东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天安村委会龙尾村查获一无名腻子粉厂,当场查获涉嫌生产假冒腻子粉的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现场查获鸿运水性腻子粉360包、立邦豪华超强抗裂腻子王55包、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137包、雅丽居特质腻子粉534包、华润豪华水晶超白腻子王中王18包、多乐士净味环保水性腻子王14包、奥邦耐候性腻子王320包、钢瓷王别墅专用腻子王中王38包、紫荆花生态抗震防潮腻子王12包等不同牌子的假冒品牌腻子粉以及瓷砖胶,用于生产腻子粉的搅拌机2台、封口机2台、称2台、用于包装腻子粉的包装袋一批以及生产腻子粉的原料一批及王某某记账簿一本。经证实,佛山市德堡建材有限公司从未授权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生产德堡瓷砖胶产品;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在任某某经营的腻子厂的多乐士净味环保水性腻子王14包证实非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从未授权任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立邦”腻子粉,扣押到的立邦豪华超强抗裂腻子王55包,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137包非其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系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经鉴定,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在该厂从事生产腻子粉至被抓获当天共生产德堡牌瓷砖胶3350包,每包价格为45元,鉴定总值为150750.00元;现场扣押的立邦腻子粉137包,鉴定总值为4795.00元;现场扣押的多乐士净味环保水性腻子王14包,鉴定总值为504.00元;雅丽居特质腻子粉、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多乐士第2代5合1净味环保水性腻子王所检项目符合JG/T298-2010标准要求。另据任某某笔录,该瓷砖胶以每包18元的价格销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由来和抓获三被告人的经过。2、指认照片,被告人王某某对腻子粉厂生产的成品腻子粉、搅拌机、加工厂及2014年3月至12月生产腻子粉数量记录进行指认。3、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对王某某的生产记录的指认,证实王某某指认生产瓷砖胶共67灌。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佛山市德堡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德堡瓷砖胶包装袋照片(型号:DB302,佛山市德堡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书、证明(德堡瓷砖胶DB302销售单价45包、声明佛山德堡建材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12月15日从未授权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生产德堡瓷砖胶产品),公司产品的生产地址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许岗,如在其他区域生产的属假冒伪劣产品。5、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投诉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等,证实2014年12月10日在王某某经营的腻子厂的多乐士净味环保水性腻子王14包非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为侵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6、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证实从未授权任某然、王某某生产销售“立邦”腻子粉,扣押到的立邦豪华超强抗裂腻子王55包,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13包非其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系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7、现场勘查及搜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8、扣押清单,证实现场扣押鸿运水性腻子粉360包,立邦豪华超强抗裂腻子王55包,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137包,雅丽居特质腻子粉534包,华润豪华水晶超白腻子王中王18包,多乐士净味环保水性腻子王14包,奥邦耐候性腻子王320包,钢瓷王别墅专用腻子王中王38包,紫荆花生态抗震防潮腻子王12包,双飞粉原料672包(每包50斤),搅拌机2台、封口机2台、称2台、鸿运水性腻子粉包装袋50个、立邦豪华超强抗裂腻子王包装袋50个、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包装袋50个、雅丽居特质腻子粉包装袋100个、华润豪华水晶超白腻子王中王包装袋100个、多乐士净味环保水性腻子王包装袋50个、奥邦耐候性腻子王包装袋50个、钢瓷王别墅专用腻子王中王包装袋50个、紫荆花生态抗震防潮腻子王包装袋50个、黑桶500个、白桶120个、记账单一本、德堡牌瓷砖胶包装袋17个。9、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是从2014年3月开始在茂名市茂南区城南后岭屋仔埔村的腻子粉厂打工,去的时候,腻子粉厂已经开始生产腻子粉以及瓷砖胶。生产腻子粉的流程是:先是将双飞粉原料倒进搅拌机内,装满搅拌机就是一桶2000公斤,搅拌完之后,任某然(我们叫她“老板娘”)就会告诉其和李某某要装的牌子和数量,其和李某某就根据任某然的要求分装好腻子粉,每包腻子粉的重量是30斤左右,一桶搅拌机里的粉可以分装100包腻子粉,瓷砖胶一桶可分装50包,最后就将分装好的腻子粉用封口机封口。该厂生产的各种品牌腻子粉没有经过检验,各种品牌的腻子粉均是用同一种原料包装而成。该腻子粉厂的老板是周某某,工人有其和李某某,任某然平时就是负责管理厂里的生产工作,她会安排用哪个牌子的腻子粉包装袋分装以及分装的数量,每个月其和李某某就找任某然结算工钱;其和李某某是负责将原料倒进搅拌机搅拌并分装好腻子粉。其每天都会将当天的生产腻子粉的情况记录在笔记本上,记录本已经被公安机关查获了。瓷砖胶只有一个牌子:德堡牌DB302瓷砖胶,每包重约30斤,包装袋绿色为主,生产公司为佛山市德堡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厂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许岗。各种腻子粉有1433包,被当场扣押的还有双飞粉原料672包,搅拌机1台,封口机一台,称一台,腻子粉包装袋550个,德堡牌DB302瓷砖胶包装袋17个,黑桶500个,白桶120个:腻子粉有:鸿运水性腻子粉、立邦豪华超强抗裂腻子王、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雅丽居特质腻子粉、华润豪华水晶超白腻子王中王、多乐士净味环保水性腻子王、奥邦耐候性腻子王、钢瓷王别墅专用腻子王中王、紫荆花生态抗震防潮腻子王,每包重约30斤。(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是文盲,公安机关在讯问时进行同步录像录音和按手印,其供述的内容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的基本一致,其证实其是与丈夫王某某一起从2014年3月开始在茂名市茂南区城南后岭屋仔蛹村的腻子粉厂打工,去的时候腻子粉厂已经开始生产腻子粉以及瓷砖胶。其和王某某根据任某然(老板娘)的要求将原料倒进搅拌机搅拌及分装好腻子粉,每包腻子粉的重量是30斤左右,然后将分装好的腻子粉用封口机封口。各种品牌的腻子粉均是用同一种原料包装而成。该腻子粉厂的老板是周某某,任某然平时就是负责管理厂里的生产工作,她会安排用哪个牌子的腻子粉包装袋分装以及分装的数量,每个月其和王某某就找“老板娘结算工钱;其和王某某每分装一桶腻子粉就是50块钱,装车每100袋腻子粉的工钱是15块钱,王某某有用本子登记每天生产的腻子粉数量。(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是文盲,侦查人员在讯问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和按手印,其供述是2年前就来到该厂工作,王某某和李某某都是2014年年初到工厂工作的。其平时就是负责管理厂里的生产工作,安排工人用哪个牌子的腻子粉包装袋分装以及分装的数量;王某某和李某某是负责生产各种牌子的腻子粉。该厂生产的各种品牌腻子粉没有经过检验,各种品牌的腻子粉均是用同一种原料包装而成,该腻子粉加工厂的经营者是其丈夫堂叔,名字叫周某某(音),工人有王某某和李某某。其不记得生产了多少,王某某有记录,其在厂里卖过两包,每包18块钱一包。10、价格鉴定结论,现场扣押的德堡牌瓷砖胶3350包,鉴定总值为150750.00元;立邦腻子粉137包.鉴定总值为4795.00元;现场扣押的多乐士净味环保水性腻子王14包,鉴定总值为504.00元。11、质量鉴定,经鉴定雅丽居特质腻子粉、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多乐士第2代5合1净味环保水性腻子王所检项目符合JG/T298-2010标准要求。12、户籍资料,证实三被告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任某然真实姓名为任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7303164245,住河南省兰考县南漳周庄村一组。13、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合法有效。上述证据由检察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某某指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进行生产,并由其结算工资给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能坦白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提出被告人任某某能坦白认罪,属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辩称被告人任某某属从犯和本案鉴定价格不当的辩护意见,经查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属从犯,初犯,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辩称本案价格认定不当的辩护意见经查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扣押的鸿运水性腻子粉360包,立邦豪华超强抗裂腻子王55包,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137包,雅丽居特质腻子粉534包,华润豪华水晶超白腻子王中王18包,多乐士净味环保水性腻子王14包,奥邦耐候性腻子王320包,钢瓷王别墅专用腻子王中王38包,紫荆花生态抗震防潮腻子王12包;双飞粉原料672包(每包50斤);搅拌机2台、封口机2台、称2台;鸿运水性腻子粉包装袋、立邦豪华超强抗裂腻子王包装袋、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包装袋、多乐士净味环保水性腻子王包装袋、奥邦耐候性腻子王包装袋、钢瓷王别墅专用腻子王中王包装袋、紫荆花生态抗震防潮腻子王包装袋各50个;雅丽居特质腻子粉包装袋、华润豪华水晶超白腻子王中王包装袋各100个;黑桶500个、白桶120个、记账单一本、德堡牌瓷砖胶包装袋17个(上述物品均在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区分局河东派出所保管,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扣押的鸿运水性腻子粉360包,立邦豪华超强抗裂腻子王55包,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137包,雅丽居特质腻子粉534包,华润豪华水晶超白腻子王中王18包,多乐士净味环保水性腻子王14包,奥邦耐候性腻子王320包,钢瓷王别墅专用腻子王中王38包,紫荆花生态抗震防潮腻子王12包;双飞粉原料672包(每包50斤);搅拌机2台、封口机2台、称2台;鸿运水性腻子粉包装袋、立邦豪华超强抗裂腻子王包装袋、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包装袋、多乐士净味环保水性腻子王包装袋、奥邦耐候性腻子王包装袋、钢瓷王别墅专用腻子王中王包装袋、紫荆花生态抗震防潮腻子王包装袋各50个;雅丽居特质腻子粉包装袋、华润豪华水晶超白腻子王中王包装袋各100个;黑桶500个、白桶120个、记账单一本、德堡牌瓷砖胶包装袋17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 文人民陪审员 谭国立人民陪审员 王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龚衍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