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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3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德力西集团重庆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川东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力西集团重庆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川东高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763号原告德力西集团重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四街6号2-6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3514-4。法定代表人陈飞龙,董事长。被告四川省川东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北大街361号。法定代表人张述,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力西集团重庆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川东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力西集团重庆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到本院领取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但至今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