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眉民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晁明强与孙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明强,孙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884号原告晁明强,曾用名晁明锁,男。被告孙明利,男。原告晁明强与被告孙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晁明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晁明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建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