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娄新娟与芦沙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新娟,芦沙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娄新娟。被告芦沙沙。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新娟与被告芦沙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姬建伟人民陪审员  高 雷人民陪审员  高茂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坤—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