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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一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林宝忠与潘忠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忠,潘忠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1067号原告:林宝忠。被告:潘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忠诉被告潘忠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宝忠负担。审判员  唐华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钟新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