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一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林宝忠与潘忠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忠,潘忠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1067号原告:林宝忠。被告:潘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忠诉被告潘忠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宝忠负担。审判员 唐华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钟新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