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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海与重庆江田IT学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重庆江田IT学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558号原告李海,男,汉族,1990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重庆江田IT学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22号学府广厦裙楼四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诉被告重庆江田IT学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李海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凌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