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栋成与沈静、史焕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栋成,沈静,史焕军,李霞,张茂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497号申请执行人杨栋成。被执行人沈静。被执行人史焕军。被执行人李霞。被执行人张茂义。申请执行人杨栋成与被执行人沈静、史焕军、李霞、张茂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静、史焕军、李霞、张茂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