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民终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群与上诉人刘桂英、陈守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群,刘桂英,陈守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群,女,1968年6月3日生,汉族,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英,女,1947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守保,男,1944年8月7日生,汉族,退休。刘桂英、陈守保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普选,南京鼓楼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刘桂英、陈守保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雁,女,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无业。上诉人王群与上诉人刘桂英、陈守保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铁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上诉人刘桂英、陈守保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普选、陈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铁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群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2元,上诉人刘桂英、陈守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夏海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