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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异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志东与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三分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其他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东,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三分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七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异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东,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熊文进,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润生。委托代理人:刘伟光,该公司职员。第三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三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胡明泽。第三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黄良才。第三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赖珊。第三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袁明。委托代理人:陈志强,该公司职员。第三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周奕峰。第三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负责人:钱光明。委托代理人:唐祈山。第三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负责人:吴烈金。第三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钱光明。第三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负责人:王自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东与被执行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穗荔法执字第305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志东申请追加第三人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三分公司(以下简称“耀安三分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耀安第五分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耀安第六分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耀安安装分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耀安中山分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耀安梧州分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耀安惠州分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耀安佛山分公司”)、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耀安重庆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李志东称:根据穗劳人仲案(2014)3606-3625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李志东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调查,耀安公司账上没有足额的资金偿还债务。现耀安公司开办了多个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将资金在这些分公司之间流转以逃避强制执行义务。据此,请求追加第三人耀安三分公司、耀安第五分公司、耀安第六分公司、耀安安装分公司、耀安中山分公司、耀安梧州分公司、耀安惠州分公司、耀安佛山分公司、耀安重庆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2014年12月31日,李志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4)3606-3625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耀安公司履行支付工资和报销款35470元的义务。同日,李某甲等人也依据上述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耀安公司。本院以(2014)穗荔法执字第305、308-319、321-325号案受理,该系列案执行标的合计1139111.46元。2015年1月10日,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耀安公司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同日,本院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耀安公司报告财产情况。2015年1月20日,耀安公司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报告该司在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有粤A×××××号小汽车及粤A×××××号小汽车;对梁某、李某乙享有债权2456963.97元;有电脑、空调、打印机等财产。至2015年7月,本院已划拨耀安公司银行存款435476.36元,该执行款目前正在本系列案范围内开展执行分配。2015年2月6日,本院向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耀安公司粤A×××××号小汽车及粤A×××××号小汽车。2015年5月,耀安公司向本院反映,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广东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公安厅等尚有维修保养费用未付,本院遂向上述主体开展调查是否确有维修保养费未付给耀安公司,目前,上述调查仍在进行之中。第三人耀安三分公司、耀安第五分公司、耀安第六分公司、耀安安装分公司、耀安中山分公司、耀安梧州分公司、耀安惠州分公司、耀安佛山分公司、耀安重庆分公司为耀安公司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耀安公司与耀安三分公司、耀安第五分公司、耀安第六分公司、耀安安装分公司、耀安梧州分公司、耀安惠州分公司、耀安佛山分公司、耀安重庆分公司均签订了《合作和管理协议》,约定由耀安公司提供资质,各分公司自主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李志东等十八人申请执行耀安公司的劳动争议系列案中,本院已采取划拨存款、查封车辆等强制措施。耀安公司被划拨的银行存款虽然尚未足够清偿本系列案全部债务,但耀安公司尚有粤A×××××号小汽车及粤A×××××号小汽车未处置,本院亦仍在调查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等主体是否有到期债务未付给耀安公司,故不能认定耀安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李志东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志东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俊薇人民陪审员  谢慧贞人民陪审员  姚冬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