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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3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59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