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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甲,女,成年,住山东省博兴县,农民。被执行人朱某乙,男,成年,住山东省博兴县,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04)博商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宋玉军审判员  周新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