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冉江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冉江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郑野,经理。被执行人冉江卫,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生,住眉县首善镇双明村*组**号,证件号码610321197908290014。本院执行的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冉江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00387号案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