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刘青梅,溧水县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某,女,汉族,1970年9月15日生。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溧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审判长 钟玉环审判员 王白梅审判员 胡建平二O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王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