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立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尹淑华与高艳华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淑华,高艳华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立初字第00788号原告尹淑华,女。被告高艳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淑华诉被告高艳华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焦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