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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行受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华金与杭州市萧山区房地产管理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华金,杭州市萧山区房地产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杭行受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胡华金。被上诉人杭州市萧山区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号。上诉人胡华金诉杭州市萧山区房地产管理处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萧行受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胡华金上诉称,杭州市萧山区房地产管理处违法将抵押权(房屋他项权证)予以注销的行政行为,使上诉人对杭州浙东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人民币1000万抵押权无法实现,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重大影响。上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依法享有原告主体资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华金仅系杭州鹰鹭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般债权人,而非案涉房产的抵押权人或其他相关物权人,故其与所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原告适格性。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胡华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丽审 判 员  魏之薏代理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