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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保字第0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与刘纯东、汪转娥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刘纯东,汪转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66-1号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负责人:何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晓明,安徽省怀宁县江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纯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汪转娥,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怀民保字第001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已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纯东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赵立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