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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776号原告贾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并于2014年4月3日在正宁县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现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存款50000元、债权100000元,要求分割30000元,家庭共同财产房屋七间价值80000元,要求分割13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原、被告于2014年4月3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起诉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已经超过了一年时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还原告贾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艳梅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