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王臣,男,199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责人:高宗龙,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