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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咸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咸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9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法定代理人李某乙,乾安县人,现在长春少年管教所服刑。委托代理人毕文明,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上诉人李某甲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甲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李某甲。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方德审判员  冷晓峰审判员  李 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