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重庆昱安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昱安建材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204号申请人重庆昱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春兰三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8017743-4。法定代表人:封晓江,董事长。被申请人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金港国际裙楼幢-2-1。法定代表人:张豫喜。申请人重庆昱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标的:260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金港国际××幢××号、××号的商服用房,重庆盛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申请人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金港国际××幢××号、××号的商服用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辜夕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湛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