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2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奎与张如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奎,张如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923号原告:王奎,男,1990年1月2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戎欣。被告:张如师,男,198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王奎与被告张如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晓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常晓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荣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