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奎与张如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奎,张如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923号原告:王奎,男,1990年1月2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戎欣。被告:张如师,男,198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王奎与被告张如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晓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常晓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荣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