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新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吴江迈腾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省吴江迈腾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196号原告:新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建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振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省吴江迈腾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吴江迈腾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新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延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