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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久冲、宋正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71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久冲,居民。被执行人宋正秀,居民。被执行人沈一飞,居民。被执行人孟祥成,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久冲、宋正秀、沈一飞、孟祥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0244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港商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港商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