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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叶诗菊与汪献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诗菊,汪献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叶诗菊。被执行人汪献伟,其他。申请执行人叶诗菊与被执行人汪献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金东商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进行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登记。权利人于2015年3月19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薛来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