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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商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江苏清贸新型板材有限公司与上海章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清贸新型板材有限公司,上海章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01327号原告江苏清贸新型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清恩居委会三组3幢。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杭凤,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章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建乐路691号。法定代表人张连观,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清贸新型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章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苏清贸新型板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清贸新型板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清贸新型板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江苏清贸新型板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永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丽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