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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1与陈×2等代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1,陈×2,李×1,李×2,李×3,李×4

案由

代位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666号原告陈×1,女性,年龄37。被告陈×2,男性,年龄39。被告李×1,女性,年龄68。被告李×2,男性,年龄58。被告李×3,女性,年龄60。被告李×4,女性,年龄55。本院在审理原告陈×1诉被告陈×2、李×1、李×2、李×3、李×4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