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1与陈×2等代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1,陈×2,李×1,李×2,李×3,李×4
案由
代位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666号原告陈×1,女性,年龄37。被告陈×2,男性,年龄39。被告李×1,女性,年龄68。被告李×2,男性,年龄58。被告李×3,女性,年龄60。被告李×4,女性,年龄55。本院在审理原告陈×1诉被告陈×2、李×1、李×2、李×3、李×4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