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锡宁、李伟宁与姜建伟、任斌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锡宁,李伟宁,姜建伟,任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166-1号原告李锡宁。原告李伟宁。法定代理人李林春。法定代理人李素芬。被告姜建伟。被告任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870号。法定代表人陈洪英,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1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姜建伟、任斌已交纳20000元保证金,请求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任斌名下车牌号为鲁GXXX**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