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行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乡县羊山镇东三村第五村民小组与金乡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羊山镇东三村第五村民小组,金乡县人民政府,周可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行初字第246号原告金乡县羊山镇东三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吕金绪,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秦新岭,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金乡县城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董冰,县长。委托代理人孙杰,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磊,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金乡县房地产管理局交易科副科长。住金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家属院。第三人周可柱,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金乡县羊山镇崮子村中心街六巷*号,身份证号码3707281955********。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县羊山镇东三村第五村民小组不服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金乡县羊山镇东三村第五村民小组经本院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乡县羊山镇东三村第五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高中谦审 判 员 贾顺启人民陪审员 鹿献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