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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36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广义与童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609-1号原告:张广义,男,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陈贵娥,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祥,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义与被告童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