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赵立明、高文平、卢千里、王社梅公证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赵立明,高文平,卢千里,王社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13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赵立明,男,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高文平,女,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卢千里,男,住址: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王社梅,女,住址:河南省沈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37650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赵立明、高文平、卢千里、王社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立明、高文平、卢千里、王社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立明、高文平、卢千里、王社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卢千里购买的,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宽城区庆丰路北、亚泰大街东、规划丙五十七路南、北十条西上台新村花园小区A-1、B-1区(划拨地块)A12幢3单元509号房,丘(地)号:6-12/26-10,合同编号:0000000000484935,建筑面积:95.4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轮候)。二、将被执行人赵立明所有的,座落于绿园区青年路西,丘(地)号:6-29/55-1-2,房号:101,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50600421**号,建筑面积:60.1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