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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5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义群与武汉国立置业有限公司房产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群,武汉国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527-1号申请执行人陈义群。被执行人武汉国立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国立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