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赵磊,系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要求撤回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刘建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韩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