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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赵磊,系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要求撤回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刘建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韩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