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白秀华诉赵敏、杨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秀华,赵敏,杨远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22-1号原告白秀华。被告赵敏。被告杨远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秀华诉被告赵敏、杨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秀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赵敏、杨远庆所有的银行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或将杨远庆所有的位于枣阳市新雅巷北端西侧房产(产权证号为:枣房字第000911**号)的处分权予以查封、冻结,并用闫立志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南城纺织路一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枣房字第000241**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秀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赵敏、杨远庆所有的银行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或将杨远庆所有的位于枣阳市新雅巷北端西侧房产(产权证号为:枣房字第000911**号)的处分权予以查封、冻结;二、将闫立志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南城纺织路一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枣房字第000241**号)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正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德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