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38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曾巧蓉与赵丽香、李春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曾巧蓉,赵丽香,李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885-1号申请执行人曾巧蓉,女,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赵丽香,女,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李春成,男,195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曾巧蓉与被执行人赵丽香、李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7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丽香、李春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赵丽香、李春成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赵丽香、李春成所有的收入(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赵丽香、李春成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海山(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