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伍明兴、肖泽绳与龚钧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君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伍明兴。申请执行人肖泽绳。被执行人龚钧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君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龚钧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伍明兴、肖泽绳支付工程款230000元,承担执行费33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龚钧辉以自己所承建的位于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玉兰路北(原钱粮湖贸易公司)还建房屋西单元505、605号房屋抵偿申请执行人伍明兴、肖泽绳(产权证号:岳房权证君山区字第号、3309号),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方宇军的债务。岳阳晟扬拍卖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后于2015年9月16日组织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方宇军向本院承诺,愿以岳阳三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岳三权评字(2015)041号《价格评估结论书》作出的评估价格接受被执行人黄昶的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入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黄昶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富民路与旅游路交汇处102房屋(所有权证号:岳房权证君山区字第号)作价29218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方宇军抵偿被执行人黄昶借款292185元。岳房权证君山区字第号房屋的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方宇军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方宇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君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申请人龚钧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钧辉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龚钧辉开发建设的位于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玉兰路北(原钱粮湖贸易公司)新建房屋两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岳君规建规[建]字第2014063号)。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刘志平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