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门市加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迪可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加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四英,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门市迪可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彭志德,总经理。关于江门市加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迪可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荷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各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6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郑达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