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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浮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浮初字第00136号原告赵某,女。被告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程良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