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浮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浮初字第00136号原告赵某,女。被告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程良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