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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4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齐海英与孙薪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448号原告:齐海英,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安。被告:孙薪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海英与被告孙薪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海英于2015年9月9日以被告孙薪筌已将欠款偿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海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齐海英负担。审判员葛志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