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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冯宾、冯双双与济南美丰商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宾,冯双双,济南美丰商务中心,济南市槐荫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3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宾。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双双。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春芳,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美丰商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海晏门街**号。负责人:董乃金,经理。原审第三人:济南市槐荫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腊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文胜,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冯宾、冯双双因与被申请人济南美丰商务中心、原审第三人济南市槐荫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四终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冯宾、冯双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