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红辰、王兴宽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辰,王兴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376-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辰。申请执行人王兴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制作的(2015)冀民三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新成名下银行存款元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占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