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艾俐君与辉县市暴风雨房屋中介服务部、鲍海峰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俐君,辉县市暴风雨房屋中介服务部,鲍海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艾俐君,女,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来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扬,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辉县市暴风雨房屋中介服务部。经营者鲍攀峰,男,汉族,1989年7月8日出生。被告鲍海峰,男,汉族,1986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俐君诉被告辉县市暴风雨房屋中介服务部、鲍海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俐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俐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艾俐君承担。审判员 吴学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申建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