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02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梁玉泉与冯红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泉,冯红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958号原告梁玉泉,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冯红波,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泉与被告冯红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玉泉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玉泉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泉撤回对被告冯红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玉泉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