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梁玉泉与冯红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泉,冯红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958号原告梁玉泉,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冯红波,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泉与被告冯红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玉泉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玉泉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泉撤回对被告冯红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玉泉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