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462号原告司某某,女,1974年8月9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下余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司某某。代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