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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7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大荔县某某有限公司、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大荔县某某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70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荔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大荔县某某有限公司、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2015)大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9日产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的约定,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8月底共计偿还申请人借款150万元,但大荔县某某有限公司、马某某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马某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恶意转移约定的抵押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大荔县某某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24个月);二、对孙某某、马某某在大荔县某某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冻结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2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建莉审 判 员  袁宏博人民陪审员  冉甲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