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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小兴与陈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兴,陈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孙小兴。被告陈福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原告孙小兴与被告陈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福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兴撤回对被告陈福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