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勇与唐学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唐学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张勇。被告唐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唐学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长 朱文奎审 判 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梦佳 关注公众号“”